(2015)岳民一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88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敏,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储润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某诉称:金某与刘某甲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金某年仅17岁),2008年下半年便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2009年3月份,金某怀孕,××××年××月××日孩子出生,取名刘某乙。××××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金某年幼与刘某甲交往并同居,对双方性格没有清醒认识,在与刘某甲生活期间,刘某甲性格偏激,加之其家庭关系复杂,导致双方生活后,未建立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分歧更大,刘某甲甚至无端殴打金某,导致夫妻感情一直非常淡薄。2014年7月份,刘某甲因家庭琐事,又无端殴打金某,不准金某吃饭、睡觉达17个小时之久,金某无奈,找机会打电话叫来刘某甲家属才脱险。这一事件,让金某彻底对刘某甲及自己不幸福的婚姻失去信心,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近一年多来,金某多次要求与刘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刘某甲根据其心情时而同意、时而不同意,金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金某与刘某甲离婚;2、判令孩子随金某生活,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甲负担。刘某甲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金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年××月××日,双方在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金某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金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了解和交往后同居生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年,已建立一定感情;且已生育子女,现孩子尚小,需要双方精心培育,共同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职责。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包容,互谅互让,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瑶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