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莫卫中、李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国,莫卫中,李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国,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莫卫中,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少敏,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赵卫国与被执行人莫卫中、李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卫中、李少敏应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145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莫卫中所有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德路55号*房[房产证号:新兴县201201****]待评估、拍卖处理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莫卫中所有的位于新兴县新城镇文德路55号*房[房产证号:新兴县201201****]待评估、拍卖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