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秋容与蔡建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容,蔡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胡秋容。被执行人:蔡建兴。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建兴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建兴已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建兴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