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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秋容与蔡建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容,蔡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胡秋容。被执行人:蔡建兴。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建兴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建兴已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建兴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