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成富与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富,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成富申请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建忠偿还原告李成富借款本金41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为2%,从201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被告王建忠承担。申请人李成富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供担保,保证其履行。2015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王建忠欠申请人李成富借款本金41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共计155287元。本金利息共计573287元,由被执行人王建忠于2015年12月15日偿还100000元,剩余473287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其余一切双方互不做追究,案件受理费7570元及执行费8100由被执行人王建忠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