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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 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经营者姜平。委托代理人芈永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佩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委托代理人芈永梅、吕佩芬,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唐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歌来美量贩式KTV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雒  强代理审判员 吴 秋 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迪法官 助理 ?陈益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