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松丽与被告陈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丽,陈三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174号原告王松丽,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陈三友,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丽与被告陈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丽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松丽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