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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51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舒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害人余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A栋一楼的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部办公室内,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余某,被告人张某乙见状亦上前殴打被害人。二被告人共同造成被害人余某的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嘉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害人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合计人民币7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章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的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补充)鉴定书、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关于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结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晓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占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