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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70-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少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芃。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