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67号原告贺某某,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沾河林业局。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沾河林业局防火办职工,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秀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