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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效起与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效起,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效起。被执行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住所地:景县。经营者徐天文。被执行人郝永丽。申请执行人薛效起与被执行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4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