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效起与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效起,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薛效起。被执行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住所地:景县。经营者徐天文。被执行人郝永丽。申请执行人薛效起与被执行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43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人景县龙华小徐真品酒行、郝永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