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侠、王颍等与姚佳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佳赋,王侠,王颍,王光,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佳赋。委托代理人宋晓毅,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侠。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颍。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佳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佳赋于2015年12月9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姚佳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佳赋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姚佳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