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支行与颜胜、夏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支行,颜胜,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江心农业生态园区集镇。负责人田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颜胜,男,1973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建平,男,1966年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颜胜、夏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徒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颜胜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支行借款2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4000元,被执行人夏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执行人颜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颜胜、夏建平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颜胜、夏建平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颜胜、夏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6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79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徒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