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陈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陈海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35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一层A区沿街1-10号、A区90-99、二层E区72-100号。代表人:陈加正。委托代理人:林利义,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胡俊,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陈海丽。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陈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海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36.88元);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陈海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5号后新雅公寓二单元2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8日,被告陈海丽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176P495201400046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海丽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5号后新雅公寓二单元202室的房屋为原告与被告陈海丽于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3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73万元,并于2014年6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6月18日,被告陈海丽向原告申请贷款业务,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1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与原告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2014年6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海丽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13日。借款后,被告除偿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外,又于2015年11月21日偿还利息136.88元,之后,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海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6.88元);二、如陈海丽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5号后新雅公寓二单元202室的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176P495201400046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73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1元,减半收取4410.5元,由陈海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2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