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华,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81号申请人许建华。被申请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关小浪底大道亚威金地家园7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刘淑可。被申请人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60号龙泉大厦裙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刘淑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建华诉被申请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建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