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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