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彦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