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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陶卫东、曾秀兰等与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卫东,曾秀兰,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华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陶卫东。原告曾秀兰。委托代理人黄垡鑫,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81号。法定代表人郑文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乐华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同乐新区科赛江景城A-17-1号。法定代表人叶少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元慧,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卫东、曾秀兰与被告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华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卫东、曾秀兰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卫东、曾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陶卫东、曾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轮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靖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