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执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容积锋与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积锋,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567号申请执行人容积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栋3楼。法定代表人:WANGJEFFREYZELIN。申请执行人容积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4802-48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40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且余额不足,除此以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