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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盘铭与宫永智、高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盘铭,宫永智,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田盘铭,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宫永智,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高勇,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田盘铭与宫永智、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宫永智、高勇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