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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白凡凡、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凡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凡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负责人:姜栋林,行长。原审被告: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0号13-8-5。法定代表人:白凡凡。上诉人白凡凡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在本案中,涉案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处,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