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岩申请执行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王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刘岩,男。被执行人王文强,男。本院在执行刘岩申请执行王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