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开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段满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段军,段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第一功能小区青工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润狗,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军,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段满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军、段满福价值2283586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