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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关伟与闵青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伟,闵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立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关伟,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闵青青,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关伟因与被申请人闵青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闵青青在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8101000039638XXXX上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关伟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闵青青在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8101000039638XXXX上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小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