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2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29日1时许,接边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在本市武昌区白鳍豚公寓2单元1楼的过道内,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3颗)、塑料管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边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边某某身上查获刚购得的上述毒品各1袋。经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