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赵某乙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乙。上诉人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伟明、代理审判员郑贤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秋利担任记录。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明,被上诉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乙与赵某甲于2011年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丙。女儿出生后,赵某甲独自到广东打工,赵某乙在赵某甲老家居住生活、抚养女儿。2014年3月3日,赵某乙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与赵某甲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赵某乙与赵某甲离婚。一审判决后,赵某乙就独自带女儿离开赵某甲老家到天等县城生活,双方互不往来。2014年12月29日,赵某乙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赵某甲离婚,并对女儿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就婚姻问题达成协议。赵某乙、赵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乙、赵某甲的婚姻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赵某乙、赵某甲结婚后,双方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为此,赵某乙先后两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甲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赵某乙、赵某甲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现赵某乙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甲离婚,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赵某甲亦承认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赵某乙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赵某丙出生后,长期跟随赵某乙生活,考虑到小孩现实居住习惯、成长状况,并已与赵某乙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情感,赵某乙又坚持抚养小孩,且有抚养能力,女儿赵某丙由赵某乙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赵某乙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赵某丙的抚养费应由赵某乙、赵某甲共同承担。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以及赵某乙对抚养费承担数额的意愿,确定赵某丙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由赵某乙、赵某甲各负担50%,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关于赵某乙、赵某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赵某甲主张赵某乙偿还赵某甲几年来外出打工所得共计4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赵某乙亦未承认,一审法院对赵某甲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赵某乙与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丙由赵某乙抚养,由赵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孩子长大后,随父母由其自择;三、赵某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赵某乙有提供便利的义务。探视时间和次数由赵某乙、赵某甲双方自行约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乙负担。上诉人赵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赵某甲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婚生女应由赵某甲抚养并不需赵某乙承担抚养费。婚生女从出生到两岁多,一直居住在赵某甲家,由赵某甲及赵某甲的父母照顾,与其父亲、爷爷奶奶有深厚的感情。赵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擅自带走女儿,直到一审庭审,也不告知女儿的下落,人为割裂了赵某甲与女儿的亲情,侵犯了赵某甲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以“小孩居住习惯”为由判决小孩由赵某乙抚养纵容了赵某乙的非法行为。赵某乙在与赵某甲结婚前已与他人生育两个子女,其本人无房无职业无经济来源,不具备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条件。而赵某甲家住镇上,对孩子上学、医疗各方面都方便,加上赵某甲父母还年轻,也有经济实力能够帮助抚养孩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婚生女由赵某甲抚养,赵某乙不负担抚养费,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乙负担。被上诉人赵某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女儿出生后,一直由赵某乙抚养至今,赵某乙为了抚养女儿一直选择离家不远的地方打短工、干农活,努力挣钱养育女儿。女儿出生至今就不曾离开母亲怀抱。离婚后女儿由赵某乙抚养才能安全有保障。而赵某甲从来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赵某甲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不会勤俭持家、有赌博酗酒习惯,经常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对女儿也就不闻不问。赵某甲上诉再三强调他家条件好,这是主次不分。抚养小孩父母的职责是主要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甲、赵某乙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新证据。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婚生女赵某丙应由谁直接抚养。本院认为,赵某甲与赵某乙的婚生女赵某丙出生于××××年××月××日,至今还年幼,需要母亲更多的照顾,由赵某乙直接抚养更有利于赵某丙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赵某丙由赵某乙直接抚养是正确的。赵某甲请求赵某丙由其直接抚养,理由是其家庭经济条件比赵某乙的条件更好,但经济条件好并不意味着对幼儿的照顾必然更好,经济条件与母亲亲自对幼儿的照顾相比,显然后者更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据此,本院不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飞审 判 员 黄伟明代理审判员 郑贤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秋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