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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齐忠仁与鸡东县隆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忠仁,鸡东县隆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07���申请执行人齐忠仁,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绪云,男,1942年7月1日生,汉族,退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四街委4组。被执行人鸡东县隆达煤矿法定代表人蔡文晨,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杨宪章,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齐忠仁申请执行鸡东县隆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忠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