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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娄强与郭玉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娄强,郭玉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小字第1号原告孙娄强,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自豪,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玉艳,女,1973年9月17日生。原告孙娄强诉被告郭玉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娄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自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玉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娄强诉称,2014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出售位于通许县实验中学南邻的房产,面积120平方米,价格22万元,有房产证可过户。经协商后,原告应被告要求给付购房定金5000元。但对该房产实地勘验后发现面积缩水,而且没有房产证,仅有被告购买房屋时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原告咨询通许县房管局后得知该房屋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证,买卖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原告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被告出售房产收取定金的行为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购房定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玉艳辩称,我不会退钱给原告,我们商量卖房的时候就已经告知孙娄强的媳妇,该房屋是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说的是120平方米,价款是22万,口头约定如果不要房5000元定金不退还,孙娄强测量房屋后发现没有那么多面积,我们又把价格降到了21万,因为他们要买房,我在三天之内把房子腾出来,花钱雇人搬的家,最后他们不要房了,我的房子半年以后才卖出去,少卖了5万。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原告孙娄强与被告郭玉艳协商购买被告郭玉艳位于通许县实验中学南邻的房产一套,约定价款为22万元,孙娄强于当日给付郭玉艳购房压(押)金5000元,郭玉艳出具收到条一张。原告孙娄强发现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后解除了与被告郭玉艳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未付款交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购房定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收到条、询问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郭玉艳向原告孙娄强出售的房屋系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诚信交易原则,依法应认定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娄强购房押金5000元。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玉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向永审 判 员  张闯开人民陪审员  杨运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