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曹凯,马传山,XX,谭浩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曹凯,男,1979年01月2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人民西路凯瑞安园********号。被执行人马传山,男,195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东路**号内***号。被执行人XX,男,1978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工人新村*号楼内**号。被执行人谭浩霏,男,1979年01月3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商场东路北一巷***号。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马传山、曹凯、XX、谭浩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