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钟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龙某。申请执行人钟某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竹波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代理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