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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郁南县,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容留莫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在家中容留莫某某吸毒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0.1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白色晶体0.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经对被告人许某某及吸毒人员莫某某毒品检测,均对毒品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立案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及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定市第三人民医院患病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人莫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