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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云新法集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应支付15000元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