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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年乐与毛忠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乐,毛忠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张年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毛忠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张年乐与被执行人毛忠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564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执结,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