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康寻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康寻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业,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寻达,男,1966年8月2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康寻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玉清审判员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