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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康寻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康寻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业,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寻达,男,1966年8月2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康寻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玉清审判员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