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建平、何亚娟与唐建平、何亚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建平,何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建平。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亚娟。再审申请人唐建平因与被申请人何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建平再审申请称,1、被申请人诉讼时故意遗漏真正借款人陆慧,隐瞒案件重大事实,为此,申请人申请追加陆慧为本案当事人,可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存在程序不合法情形;2、被申请人虽持有50万元借条,但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支付款项给陆慧。另借款人陆慧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三个月到期一次性付清,据此,申请人的担保期限截止2012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才诉至法院已过担保期限,故该债务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被申请人何亚娟答辩认为,申请人唐建平系涉案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非必要共同诉讼人,被申请人仅起诉连带保证人唐建平,程序上合法;申请人一方面陈述何亚娟没有证据证明将50万元款项实际借给陆慧,一方面又陈述借款人陆慧与被申请人曾口头约定三个月到期一次性付清,即承认何亚娟借款给陆慧,相互矛盾。因所涉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依法可随时主张权利,故不存在担保时效已过。综上,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借款人陆慧于2011年10月31日向何亚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何亚娟现金伍拾万元,陆慧2011.10.31担保人唐建平。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及担保方式等。后借款人陆慧未能偿还借款,何亚娟诉至原一审法院,要求陆慧归还借款5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并由唐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何亚娟以陆慧下落不明为由向原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陆慧的诉讼。本院认为,借款人陆慧向被申请人何亚娟借款50万以及唐建平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唐建平申请认为,借款人陆慧与被申请人曾口头约定三个月到期一次性付清,但其无相关证据证实该事实存在。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作为担保人唐建平依法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唐建平以已过担保期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担保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债权人何亚娟撤回对借款人陆慧起诉,仅对担保人唐建平主张权利,要求承担债务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妥,原一、二审判决不存在程序不合法情形。综上,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唐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