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俞勇剑、俞华荣与谢仁坤、蔡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勇剑,俞华荣,谢仁坤,蔡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俞勇剑,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俞华荣,女,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仁坤,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蔡友红,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勇剑、俞华荣与被执行人谢仁坤、蔡友红(2015)汀民初字第6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谢仁坤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571号案],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5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8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