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平申请执行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字第1246号申请人王平,男,198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建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平申请执行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建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平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梁 海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