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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春娥与赖春华、蔡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娥,赖春华,蔡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娥,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春华,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蔡建旺,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与被执行人赖春华、蔡建旺(2015)汀民初字第10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蔡建旺有工资收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蔡建旺自愿每月交1400元到法院用于还款[见(2015)汀执字第2151号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8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