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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志平与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平,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702号原告何志平,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铁路坡***号。被告王涛,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小沔镇鼎罐村。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东湖一支路,组织机构代码30505760-6。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原告何志平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平、被告王涛及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涛向原告何志平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2个月,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借款期限内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计算利息;如逾期,除支付上述利息外,还须从借款之日起按逾期还款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该笔借款转入被告王涛指定的收款账户,王涛出具了收条。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该款项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每月按借款金额2%标准计算的利息;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王涛向原告何志平借款300万元属实,该款已收到,同意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保证人为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于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志平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王涛借款300万元,签订借条协议一份,协议内容“甲方为何志平、乙方为王涛、丙方为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王涛向何志平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人民币小写:¥300.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具体起算时间从甲方何志平支付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借款利息按照月百分之二计算,如逾期还款,乙方王涛须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甲方何志平支付利息,还须从借款之日起按逾期还款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计付违约金;还款方式:到期还款,可提前还款;借款保证:丙方自愿为乙方借款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收到该笔借款还清为止;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回借款支付的相关一切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立即生效。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何志平签字、乙方有王涛的签字及加盖的手印,丙方有周其华及王涛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并加盖了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公章,签约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被告王涛确认已收到原告何志平向其借款的30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一张。另查明,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有两人,分别为王涛、周其华。另外,被告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借款金额无异议,同意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庭审结束后,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均拒绝调解。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汇款凭证、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何志平庭审时提交了借款协议、相应的汇款凭证及相应收条,并陈述实际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审理中,被告王涛认可借款金额300万元,并由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的保证义务。至于利息,原告何志平要求被告王涛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被告王涛无异议,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应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以300万元本金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至每月按借款金额2%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何志平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涛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涛、重庆阿尔合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欠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向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