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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 2015 ) 道法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吴XX诉被告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吴XX,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原上关乡)东方村XXXX。被告宋XX,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原上关乡)董家村XXXX。委托代理人何军,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XX诉被告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军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