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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4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赵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4908号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羽,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兴华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英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