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与骆丽农村��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民委员会,骆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87号原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骆成林,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丽,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下称向阳村委会)与被告骆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明杰、被告骆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阳村委会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骆丽丈夫李绍征与向阳村委会签订“售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出资303600元购买向阳村开发的十字大街西侧,面向东从北向南第6、7两套房屋,房款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时支付定金6万元,剩余款于签订协议后七日内付清,如有违约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组织承建,2013年7月房屋竣工,骆丽丈夫李绍征去世后被告已入住,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款,至今仍欠113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直拖延不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骆丽支付购房款11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骆丽辩称:房门是我自己安装的,包括安装房门款,我已经给198000元,不欠原告这么多。而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顶有裂缝漏水,房前路面低洼积水,原告把这些修好了,我给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骆丽丈夫李绍征与向阳村委会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向阳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坐落在向阳村向阳街。总占地115亩,本次新农村建设的房屋为二层半楼房,外墙涂料粉刷、局部贴面砖、内墙水泥砂浆、楼板为混凝土整体浇注、门窗为铝合金、线路为进户线预留孔,卫生间预留混凝土预留孔,洁具农户自理。一层长宽高分别为10米、3.7米、3.6米,二层长宽高分别为11.3米、3.7米、3.2米。价格为每套151800元。李绍征购买两套。对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李绍征应在购房协议签字后分2次付清房款,否则向阳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取部分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向阳村委会有权追究责任。对于付款时间,合同约定,李绍征在签订协议时,应支付定金6万元,剩余款项于7日内付清。现涉案房屋骆丽已装修入住,但被告共支付房款198000元(含被告自己安装的房门款),下欠105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向阳村委会与本村村民骆丽的丈夫李绍征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付清房款,现向阳村委会已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也已装修��入住,对于拖欠的105600元房款被告应予支付。向阳村委会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逾期付款损失,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2年4月15日,故原告要求从2012年7月15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提出房前路面低洼积水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县丁���镇向阳村民委员会购房款105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2年7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骆丽负担1300元,原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民委员会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