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立阳、侯金星、张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国臣,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隆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永和批发部门口,将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4小块电池组成)卸下窃取。2、2015年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云旭家政服务店门口,将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车上的电瓶(5小块电池组成)卸下窃取。3、2015年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顺风车城门口,将张某甲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小块组成)卸下窃取。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西关平安保险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丰田RAV4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条极品云烟。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秀兰小区底商津荣商店门口,将张某乙停放在门口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阳光家园小区底商双宇木门店门口,将张某丙停放在门口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7、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陆丽理发店门口,将陆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2400.00多元现金。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蓝旗营镇卫生院路口的秀起来服装店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6100.00元钱。9、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横街子通坤手机店门口,将户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1800.00元。10、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鹏翔小区底商伟达通讯门口,将张某丁停放在门口的黑色斯柯达明锐和黑色现代悦动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1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商业街售楼处门口,将赵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白色丰田霸道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1000.00多元。1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红星电器城门口,将费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墨绿色丰田霸道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1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陆丽理发店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现代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1500.00元。1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可馨床上用品窗帘店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门口的黑色卡罗拉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500.00多元。1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金客隆超市门口,将鲍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本田锋范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四、五百元现金和四盒牡丹牌香烟。1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宝利蛋糕店门口,将吴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广汽凌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17、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新城赵伟摩托车专卖店对面的停车场,将李某乙停放在停车场的北京现代明途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窃取一盒软玉溪烟。1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商业街宝孕婴馆楼下,将李某丙停放在楼下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将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内有石宇的身份证、几张银行卡)窃取。19、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将夏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银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一千六、七百元现金,行车本、驾驶证及皮包。20、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靖大成诊所门口,将宋某某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将扶手箱内600.00元窃取。2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隆盛金店门口,将陈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几十元现金和手串。2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一村路边,将孟某某的黑色丰田佳美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物品。2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钱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河东村,将窄某某的丰田花冠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窃取到值钱物品。24、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窜至遵化市西三里乡龙源西门口南思缘烟酒店门口,将鲁某某的丰田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一个黑色BD男包和4800.00元。25、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窜至遵化市富西街,将李某丁的丰田越野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一条零五软中华牌香烟及二、三百元。26、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另案处理)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肖某某停放在城区建设路奥普电器门口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玻璃砸坏,盗取一个棕色钱夹(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及现金4700.00余元)。27、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王某甲停放在滨海街道东城路附近完美青府日用品商行门口的白色520型宝马轿车车玻璃砸坏,盗取车内一个棕色手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一张农行卡、一张公积金卡)。28、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崔某某停放在城区南城路11号新宇达电动工具商行门口西侧便道上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玻璃砸坏,未盗取值钱财物。29、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钱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魏某某停放在进京路南侧民乐家居大卖场门口东侧的红色大众速腾轿车车玻璃砸坏,未盗取值钱物品。30、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唐某某停放在建设路大唐陶瓷店门前的黑色宝马X5车车玻璃砸坏,盗取车内现金300.00余元。3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窜至河北省三河市城区,将刘某甲停放在华泰三期中门北侧菜店附近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车车玻璃砸坏,未盗取值钱物品。3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窄左安窜至河北省三河市城区,将夏某某停放在三河市安居小区门外农村信用社门口的奥迪Q5越野车车玻璃砸坏,盗取车内一个棕红色钱包(内有几张银行卡及现金六七百元)和一个蓝包(内有车手续)。综上,被告人钱某某盗窃财物价值404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5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财物价值5000.00元。砸毁汽车玻璃价值1660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将被告人钱某某盗的盗窃数额变更为30400.00元,将被告人侯某某的盗窃数额变更为254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称一共偷了不超过2000.00元。辩护人胡国臣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盗窃数额为304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现金仅1000.00多元,电瓶鉴定等仅几千元,数额较小;3、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钱某某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称一共盗窃现金不超过1000.00元。辩护人张占群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人当庭将被告人侯某某的盗窃数额修改为25400.00元,结合其他证据,公诉机关确认的被告人侯某某的盗窃数额不准确,合议庭应本着就低不就高地原则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的盗窃数额;2、被告人侯某某在盗窃中始终没有直接实施毁坏财产和进行盗窃的行为,应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侯某某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盗窃;4、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永和批发部门口,将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卸下窃取。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瓶价值683.00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云旭家政服务店门口,将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车上的电瓶卸下窃取。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瓶价值583.00元。3、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顺风车城门口,将张某甲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窃取。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电瓶价值517.00元。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西关平安保险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丰田RAV4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窃取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条极品云烟。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1917.00元,被盗极品云烟价值200.00元,被砸玻璃价值300.00元。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秀兰小区底商津荣商店门口,将张某乙停放在门口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30.00元。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兴隆镇阳光家园小区底商双宇木门店门口,将张某丙停放在门口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00.00元。7、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陆丽理发店门口,将陆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24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30.00元。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蓝旗营镇卫生院路口的秀起来服装店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61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30.00元。9、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横街子通坤手机店门口,将户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18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80.00元。10、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鹏翔小区底商伟达通讯门口,将张某丁停放在门口的黑色斯柯达明锐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40.00元。1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商业街售楼处门口,将赵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白色丰田霸道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10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637.00元。1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红星电器城门口,将费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墨绿色丰田霸道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637.00元。1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陆丽理发店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黑色现代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15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60.00元。1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可馨床上用品店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门口的黑色卡罗拉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500.00元和四盒牡丹牌香烟。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60.00元。15、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金客隆超市门口,将鲍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本田锋范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4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40.00元。16、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宝利蛋糕店门口,将吴某某停放在门口的广汽凌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82.00元。17、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新城赵伟摩托车专卖店对面的停车场,将李某乙停放在停车场的北京现代明途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一盒软玉溪香烟。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350.00元。18、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商业街宝孕婴馆楼下,将李某丙停放在楼下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偷走。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300.00元。19、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将夏某某停放在门口的银白色本田飞度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现金1600.00元和行驶本、驾驶证、及皮包。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70.00元。20、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靖大成诊所门口,将宋某某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现金6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80.00元。21、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隆盛金店门口,将陈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现金几十元和一条手串。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60.00元。2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一村路边,将孟某某的黑色丰田佳美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未盗得物品。2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马兰峪镇河东村,将窄某某的丰田花冠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70.00元。24、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窜至遵化市西三里乡龙源西门口南思缘烟酒店门口,将鲁某某的丰田越野车后备箱玻璃砸碎,偷走现金4800.00元和一个黑色BD男包。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726.00元。25、2015年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窜至遵化市富西街,将李某丁的丰田越野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偷走现金200.00元和一条零五盒软中华香烟。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637.00元。26、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另案处理)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肖某某停在建设路奥普电器门口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正、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现金47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400.00元。27、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王某甲停放在滨海街道东城路附近完美青府日用品商行门口的白色520型宝马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一个棕色手包。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080.00元。28、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崔某某停放在城区南城路11号新宇达电动工具商行门口西侧便道上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00.00元。29、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魏某某停放在民乐家居大卖场门口东侧的红色大众速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80.00元。30、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天津市宝坻区,将唐某某停放在建设路大唐陶瓷店门前的黑色宝马X5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现金3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1740.00元。3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河北省三河市,将刘某甲停放在华泰三期中门北侧菜店附近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物品。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200.00元。3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窄左安窜至三河市,将夏某某停放在三河市安居小区门外农村信用社门口的奥迪Q5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碎,偷走一个蓝包和一个棕色钱包,内有现金600.00元。经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砸玻璃价值39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钱某某参与盗窃三十二起,盗窃财物总价值30400.00元;被告人侯某某参与盗窃三十起,盗窃财物总价值25400.00元;未盗得物品十起。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两起,盗窃财物总价值5000.00元。砸毁汽车玻璃价值合计1660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钱某某的四次供述证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其和侯某某、窄左安多次到兴隆县兴隆镇、半壁山镇,遵化市,天津市宝坻区进行砸车盗窃。每次作案,都是侯某某开车,如果是其和侯某某,侯某某负责放风,其实施盗窃。如果是其和窄左安、侯某某,侯某某在车内放风,窄左安实施盗窃,其负责在外放风。用弹弓砸车玻璃是窄左安教其的。偷的电瓶卖给老张废品店了。其和张某某到遵化进行砸车盗窃,张某某负责骑摩托车并负责把风,其用弹弓砸汽车玻璃,偷了4800.00元,其和张某某分了。2、被告人侯某某的五次供述证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其和钱某某多次到兴隆县兴隆镇、半壁山镇,遵化市等地进行砸车盗窃。其负责开车和把风,钱某某用弹弓砸车玻璃和偷东西,钱某某回来说多少物品就是多少,我们在平分。偷的电瓶卖给遵化市堡子店镇的老张了,老张是卖废品的。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钱某某偷了5000.00多元,其主要负责骑摩托车和把风,钱某某负责砸车玻璃盗窃,偷完东西之后二人再分。摩托车是钱某某的,深色挂档两轮摩托车,没有车牌号。二、被害人陈述。1、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4日下午5点,我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兴隆县老县医院对面永和批发超市门口,5日早晨发现电瓶被盗。电动三轮车是奇强牌,电瓶是锂电池,四小块电池,黑色,每块600.00元,一共价值2400.00元。2、周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兴隆县老县医院对门经营云旭家政,2015年1月4日下午5点左右我将店门锁上,电动三轮车放在门口,5日早8点我发现电瓶被盗,电动三轮车泰兴牌,酸碱电池,五小块组成,每块600.00元,一共3000.00元。3、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4日下午6点多,我将一辆电动三轮车放在顺风车城的门口,5日早发现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被盗电瓶4块一组,一组电瓶1500.00元。4、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9点30分,我将车放在财富广场对面平安保险门口,30日早我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坏了,车内手扣里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条极品云烟被盗。我的车是白色丰田RAV4。5、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上午我将本田雅阁车放在秀兰小区底商门口,30日早发现副驾驶车玻璃被砸坏了,车内物品被翻乱了,没有丢东西。6、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9点我将车停在阳光家园小区底商,30日早我发现副驾驶车玻璃被砸坏了,手扣内保险单被盗,车是灰色大众帕萨特,车玻璃价值300.00元。7、陆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8点我把白色本田雅阁车停在半壁山横街子陆丽造型理发店门口,20日早7点发现副驾驶车玻璃被砸了,中央扶手2400.00元钱被盗。8、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下午5点多我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停在蓝旗营卫生院路口的秀起来服装店门口,到20日早上8点半左右,我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了,扶手箱内我的钱包里的6100.00元被偷走了。9、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把车停在半壁山横街子我家通坤手机店门前了,20日早上7点多,我发现我的车被砸了,车扶手箱内的1800.00元被盗。10、张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上6点多,我将一辆黑色斯柯达明锐轿车和一辆黑色现代悦动轿车停在我的伟达通讯门口,20日早上6点多发现两辆轿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车里手扣和手扶箱都被翻了,目前没发现丢什么东西,斯柯达轿车的玻璃价值400.00元,现代轿车的玻璃价值300.00元。11、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我把白色丰田霸道车停在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半壁山商业街售楼处门口,20日早上8点多,我发现我的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了,车内手扶箱里的1000.00多元被盗。12、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下午我把墨绿色的丰田霸道车停在我家半壁山红星电器城门前了,20日早上6点左右,发现车副驾驶玻璃被人砸了,车上什么贵重物品也没丢,车玻璃找熟人换的花了400.00元。13、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早上我把黑色北京现代车停在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陆丽造型理发店门口,20日早上8点左右发现车副驾驶的车玻璃被砸了,副驾驶手扣里的1500.00元现金被盗。14、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我把黑色丰田卡罗拉车停在半壁山镇半壁山村横街子可馨床上用品窗帘店门口,20日早上7点左右,发现我的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中央扶手里的500.00多元现金被盗。15、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上7点半左右我将银灰色的本田风范轿车停在半壁山佛爷来村金客隆超市门口,20日早上8点多发现副驾驶玻璃被砸了,后座中间的扶手盒里四、五百元现金被盗,手扣里有四盒牡丹牌香烟被盗。16、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我把广汽凌派车停在半壁山镇佛爷来村宝利蛋糕店门口,20日早上8点10分左右,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的车玻璃被砸了,但是没丢东西。17、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凌晨2点多,停放在我店外停车场的北京现代名途轿车副驾驶的车玻璃被砸了,放在手扣里的一盒软包玉溪烟被盗了。我店内装有视频监控,当时监控显示一个20多岁小伙子倒戴着帽子,裤兜里别了一个像弹弓的工具,到我车里还有房东车里偷东西。18、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把我家的这辆黑色本田CRV汽车停在了马兰峪商业街爱宝孕婴馆楼下,当时是晚上的8点左右,第二天发现车玻璃被砸了,丢失了一个棕色的皮质钱包,钱包里有银行卡和一些证件,但是没有现金,这个钱包后来被人捡到还给我了。19、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9日早晨7、8点钟,我家车就停在我家茶行门口,我们起来后发现车的副驾驶门上的玻璃被凿了,副驾驶手扣内的行车本、驾驶本、及一个皮包被盗了,皮包内有大概一千六、七百元现金,都是面值五十元的新票,皮包内还有一个建设银行的龙卡,其他的还有什么记不清了,有也不是值钱的东西了。20、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左右,一天早上6点多发现停在我家诊所外便道上的速腾轿车副驾驶车玻璃被砸了,放在车内扶手箱里的600.00元钱被偷了,当时我们这条街有四辆车都被砸了,我家门口有两辆车,一辆是我家的,一辆车不是我们马兰峪的,隆盛金店外面有两辆车被砸了,隆盛金店的老板打电话报的警,他家有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也被砸了。21、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我将车停在我家对面的隆盛金店门口,第二天我下楼发现我家的车被砸了,当天和我一起被砸的还有我们对面隆盛金店的老板的车也被砸了,还有我家东边靖大成药店门口也有两个车玻璃被砸了。我有几十元的现金和一条星月菩提子的手串被盗。22、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的黑色丰田佳美轿车的车玻璃被砸了,没丢东西。23、李某丁的陈述证实:我记得自从2014年阴历8月底,我家的霸道车玻璃至少被砸过三回,小偷把车里的钱、烟啥的都偷走了。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2月或2015年1月,我听到楼下有动静,有两个黑影在我家车边上晃悠,我从楼上嚷他们,他们就从车旁边跑了,我的霸道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了,车上没丢东西。在最后一次之前,也是在我家楼下,我家霸道车也被砸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也是在2014年冬天,当时车里丢了一条半软中华烟,那半条中华烟大概四、五盒具体没数,当时还丢了有二、三百块钱。24、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我的车在我家楼下放着的时候车副驾驶一侧玻璃被人砸了,没丢什么东西。25、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我将白色丰田越野车停在遵化思缘烟酒店门口,12日早上6点左右我发现车后备箱玻璃被人砸了,车后备箱内的东西丢了,我丢失一个黑色的BD男士包,包里有现金,我后备箱玻璃被砸了,大约价值六、七百元。26、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我将凯美瑞牌轿车停在天津宝坻城区泰富裕园小区北侧对面奥普电器门口,30日早上我发现车的正、副驾驶车玻璃被砸了,车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现金4700.00元被盗。27、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我的车副驾驶玻璃被砸,车停在天津宝坻完美青府日用品商行门口,白色520型宝马,车牌冀BPY6**,被盗手包放在轿车副驾驶前方储物盒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农行卡、公积金卡、行驶证、保险单,包价值约500.00余元,维修车玻璃约1000.00元。28、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我的车放在天津宝坻欣宇达电动工具商行门口,30日我发现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了,没有东西被盗。29、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7点左右,我将速腾轿车停放在天津宝坻我经营的民乐家居大卖场门口,30日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没丢东西。30、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10点多,我将黑色宝马车停在天津宝坻大唐陶瓷门前,30日早上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被盗了300元。31、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我将车停在三河市华泰三期中门北侧,7日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没丢东西。32、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我将车停在三河市农村信用社门口,7日我发现车的副驾驶玻璃被砸了,丢了六、七百元和一个蓝色的包。三、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遵化野瓠山村有两个小伙子卖给过我电动车的旧电瓶,一般都是两人去,一个胖点的,一个瘦点的,我按收旧电瓶的市场价格收的。四、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61A**)、弹弓(银白色,把手为铁制)予以扣押。五、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六、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肖某某、王某甲、魏某某、崔某某、唐某某汽车内物品被盗案现场情况。七、鉴定意见。1、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证刑(2015)023号关于被盗的物品价格鉴定证实:超威天能牌电动车电瓶1组、飞凌170牌电动车电瓶1组、天能牌电动车电瓶1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极品云烟1条,鉴定价格合计3900.00元。2、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证刑(2015)040号关于被损毁的汽车玻璃价格鉴定证实:被损毁汽车玻璃共计29块,鉴定价格合计16609.00元。八、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告人侯某某共同盗窃三十起,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盗窃两起,是共犯。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多次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实施盗窃过程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量刑过程中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盗窃未遂十起,未遂部分作为调解基准刑的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零四百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四百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四、被告人钱某某、侯某某违法所得254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5000.00元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冯常洋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龙飞附页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既遂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