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0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建,曾用名陈文平,绰号“小龙”、“龙哥”,农民。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建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根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文建伙同他人(身份不详)窜至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浦村渌渚江边,盗窃作案3次,窃得现金、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693.93元。案发后,已追回手机1只,并发还被害人来某。具体如下:1、2015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文建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浦村渌渚江边,采用溜门的方式,侵入停放在江边的浙富阳货00885货船内,窃得被害人赵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615元。2、同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文建伙同他人又窜至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浦村渌渚江边,采用同样的方式,侵入停放在江边的浙平湖货01997的货船内,窃得被害人来某夫妇放在船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白色iphone4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990)、白色iphone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2380元)、24k黄金手镯1只(无法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元4370元,白色iphone4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文建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渌渚江宏富码头,采用撬窗的方式,侵入浙钱江货35026货船内,先后窃得被害人胡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色iphone6plu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5562元)、老凤祥牌24k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846.93元,链子无法估价)、被害人宋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白色oppo牌手机1只(无法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8.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来某、胡某、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文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照片,通话记录,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告人陈文建伙同他人非法进入供被害人赵某等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货船实施盗窃,依法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被告人陈文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文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文建退赔被害人赵国军损失人民币615元;退赔被害人来国富损失人民币3380元;退赔被害人胡建损失人民币117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晓群人民陪审员 陆全林人民陪审员 朱琳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