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合肥新兴铸管经销部申请执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兴铸管经销部,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3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兴铸管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本金362134.70元、诉讼费3975元、执行费5392元,总计371501.7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62134.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71501.7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62134.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