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江特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特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中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特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被执行人阳某某,男,汉族,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特锂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海格瑞德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阳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阳某某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其请求解除对其部分财产查封、冻结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某某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车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某某在银行存款及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