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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宝鸡渭河电石有限公司与赵安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渭河电石有限公司,赵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2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渭河电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法定代表人李松林,任经理。被执行人赵安锁,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4日,住宝鸡市卧龙寺朝阳华城。宝鸡渭河电石有限公司与赵安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181元(含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直接给付申请人8000元,目前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