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阳与佛山市三水君悦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佛山市三水君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赵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X。被告佛山市三水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卢富兴。原告赵阳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君悦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阳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阳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