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谭小玲与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玲,尹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452号原告谭小玲,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尹锋,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玲与被告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小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漓湘路华天LOHO小镇2栋806房(产权证号为:7120301**)房屋一套。原告谭小玲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盘街六组热窝里(产权证号为茶房权证A字第09-××号)房屋一套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小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谭小玲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盘街六组热窝里房屋(产权证号为茶房权证A字第09-××号)的产权;二、冻结被告尹锋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漓湘路华天LOHO小镇2栋806房(产权证号为:7120301**)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喻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