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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仲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开君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开君,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仲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涂开君,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3-1至13-7。。法定代表人张松林,公司经理。本院依据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劳人仲字(2015)第60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100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