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建与被告马艾有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建,马艾有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王林建,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被告马艾有卜,男,回族,现年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建与被告马艾有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建承担。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强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