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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建与被告马艾有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建,马艾有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王林建,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被告马艾有卜,男,回族,现年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建与被告马艾有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建承担。审判员  赵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强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