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93-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责人何永红,行长。被申请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8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63160.24元)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X侧的土地、海口市XX路的土地。因本案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归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全部贷款本息,申请人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X侧的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XX路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